第三章

第三節

教會方面的法則

聖教會自基督領受了宣講祂所啟示一切真理的職權,使眾人因認識真理而獲得救恩(弟前二4)。天主交付給人類最寶貴的真理泉源與神聖法則,便是聖經。所以天主沒有委託私人憑己意解釋聖經,而是立聖教會為領袖與導師:判定聖經的真正意義與解釋,乃聖教會之事(《聖經袖珍》141)。聖教會時時執行此職,頒下保全聖經真理最明智的規則,聖教會的子民必須遵守。

唯新主義者的錯誤恰恰反對這端道理,他們堅稱:教會即便藉著教義判決,也不能決定聖經的真正意義(《聖經袖珍》195)。

法則的宣佈——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正式頒佈了詮釋聖經的總則。此總則幾乎重述了脫利騰大公會議所宣佈的類似道理。譯文如下:「我們現在頒下舊日(脫利騰)的諭令,重申該諭令的本意,要在建立基督信德與倫理道理之事上,把慈母教會昔日所堅持、今日仍堅持的那個意義,視為聖經的真正意義;判斷聖經的真正意義與詮釋,乃教會的職權所在。因此,任何人不得作違背教會立場的詮釋,亦不得有違背教父一致意見的解釋」(Denz. 1788)。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更於一九六五年頒佈《天主的啟示教義憲章》,再次嚴正指明研讀聖經當循的路線:「本神聖大公會議謹隨脫利騰及梵蒂岡第一屆公會議的足跡,願陳述有關天主啟示及其傳授的正統道理的真義,為使世界因傾聽救世福音而信從,因信從而期望,因期望而愛慕」(1)。

從梵一這道諭令裡可看出兩條解經準則:(1)凡涉及信德與倫理之事項,應遵照聖教會的解釋;(2)應尊重歷代教父的共同意見。由此再可推得第三條準則:當留意信德類比(analogia fidei)——參閱《聖經袖珍》109-111、551(梵二《天主的啟示教義憲章》12)。

解釋上述法則之前,應先闡明梵蒂岡公會議通諭中那道限定範圍的關鍵句意義——這短短一句裡含著三條當守的條件,即「在涉及建立基督信德與倫理道理的事項上」。

所謂「事項」,是指聖經上一切確切的章句——其論題或專論宗教任何一端真理,即能重建基督道理者;或其論題本身與宗教道理有所關聯,或與宗教道理密不可分。

反之,若論題只談塵世事項、與宗教道理毫無關聯,這類經句本不在教會判斷的權限內。但這些經句仍歸教會訓導權管轄,因為它們既載於聖經、是受確認的,教會偶爾也會加以解釋,藉以引出有關聖經來源的定論。

公教的第一法則:教義判決書——聖教會關於聖經意義的解釋,散見於歷代教宗或大公會議的判決書中。這些教義判決書出自教會的非常訓導權。由此訓導權直接限定意義的經文並不多,約莫十二到二十條,今舉幾個重要的例子如下:

對觀福音書與保祿書信中有關建立聖體的經文,應依本意與明顯字義,解釋為「成為基督體血」的真理(脫利騰大公會議,Denz. 874)。路廿二19與格前十一25:「你們應行此禮,為紀念我」一語,應依聖教會歷代所認定、所教導的,解作建立神品聖事(脫利騰大公會議,Denz. 938、949)。瑪十六16與若廿一15應用以解釋宗徒伯多祿元首職權的預許與授予,因為「這是顯明的聖經道理,正如聖教會歷來所瞭解的」(梵蒂岡第一屆公會議,Denz. 1822-1823)。若廿22:「你們赦免誰的罪……」一句,指的是告解聖事,因為脫利騰大公會議認可並接納「主這些話最真實的意義」(脫利騰公會議,Denz. 894、913)。雅五14的「長老」一詞,依同一公會議的認定,指由主教祝聖的真正司鐸(Denz. 929、99)。

教義憲章徵引許多聖經經文以證明若干真理,而這些真理日後便被列入信條。這些經文雖未具決定性意義,卻有高度的權威,尤其當它們與所判定的真理關係積極而密切時,更是如此。

公教的第二法則:教會的一般訓導權——除遵從教義判決書中的聖經詮釋外,對歷代教宗的諭令、聖部的指令、聖經委員會就聖經問題所作的答問,都應加以敬重。這類教會官方的公佈雖然並非不能犯錯,仍具備充分權威,因為它們屬教會的普通訓導權,又有教宗批准;所以所有信友在良心上都有義務心悅誠服地服從這些宣告(《聖經袖珍》199、296)。

歷代一切謬論都假借聖經權威的幌子傳播開來;所以前述教義文獻只要擊破那些錯誤思想,便能讓人知道讀經與解經時該隨從哪些健全的道理。

例如:從一七九九年庇護六世頒佈的諭令裡,可知依撒意亞先知書七15節有關厄瑪奴耳的預言,確指由童貞女所生的默西亞——救世者(《聖經袖珍》74)。又從《可悲的結局》諭令裡,可知「天主之子」這名稱並非在所有福音經文裡都與「默西亞」一名同義(《聖經袖珍》221);亦知福音書中載有基督受死贖罪的道理(《聖經袖珍》229);又知所謂「『天國』在耶穌心目中只是與世界末日一同來臨」的看法,是錯誤的(《聖經袖珍》243)。

聖經委員會一九四八年的答問裡頒佈了若干有助於正確解經的須知,使我們對下列各端得以更深入合理地瞭解:創世紀前十一章的歷史性與民族特色(《聖經袖珍》577-581);許多聖詠中的預言及其默西亞意義(《聖經袖珍》339);新約若干論及基督再來的經文之真正意義(《聖經袖珍》410-414);聖詠十六10-11論基督復活的意義;以及瑪竇福音十六26(路九25)照字義所指的靈魂永生之意義(《聖經袖珍》513-514)。

公教的第三法則:教父的權威——歷代教父的註釋具有極高權威。他們若對聖經某處關於信德或倫理的文字見解一致,我們便應信從(《聖經袖珍》111)。理由是宗徒過世後,教父繼承宗徒的衣缽,培育初生的幼苗、奠固新興的根基,作信友的牧者、信眾的保母,教會因此茁壯成長。他們對信仰某一問題若意見一致,幾乎可說那便是宗徒所傳的信仰。魯飛諾寫道:教父對聖經的理解並非出於己見,而是源於先師們的著述與權威——這說明他們是在宗徒的傳承中領受了瞭解聖經的規則(《聖經袖珍》110-111)。

但要使教父對聖經的詮釋具有價值,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他們的共同意見應當確實一致。若各地教會重要教父的解釋一致、其他教父亦未提出反對,這種解釋也算確實一致。(2)教父們一致的解釋,應專就聖經中某一節涉及教義者而言;他們所提出的,不應是關於信德的私見,而應是鄭重的宣告。

教宗庇護十二世曾說,教父對於不少非聖經本身的文句也曾表達一致意見(《聖經袖珍》565)。今且舉幾處經文,看教父對其解釋是否確實一致:

若望福音廿22指告解聖事,依脫利騰公會議的指示,「這是一般教父所公認的」(Denz. 894)。其餘……

聖經委員會告訴我們:創世紀前三章帶有歷史意義,「這幾乎是教父們的共同見解」(《聖經袖珍》325)。

我們從聖經與教義課本得知,創三15:「我要把仇恨……」一語,「依一致的道統」乃默西亞經文;然而這並不意味教父對此節的聖母神學解釋已成共識。依撒意亞先知書論及「上主的僕人」一段,教父一致承認是論耶穌基督的使命與受苦。瑪拉基亞一11:「從日出到日落……」一語,聖教會自初興至今,歷代教父一致承認此預言指聖體大祭,即彌撒大祭(Denz. 939)。若望福音六48-50一段具有聖體意義,可以說是教會的共同傳承。所有教父一致主張斐二2-8指先存的基督,但對每一語詞的積極解釋,教父之間卻見解大異。

再者,當教父談論古人有關聖經文學類型的道理時,必須尊重教父之說。原因有二:其一,文學類型已置於聖作者奇恩之力的範圍下;其二,某端宗教真理有時正立基於書卷的文學性質之上(《聖經袖珍》326)。

更何況,閱讀教父及其名著時,我們能汲取那引導他們默想與陳述聖經的精神——原來他們無時無處不承認天主是聖經的作者,並把聖經奉為天主真理的泉源與寶藏;他們也自承此道理乃從神聖導師的學校裡學來,並非別處所得(《聖經袖珍》463)。

公教的第四法則:信德類比——聖經各章句的意義若尚未由教會訓導權判定,也未經教父確認,便應遵從信德類比(analogia fidei);而藉教會權威所領受的公教道理,應奉為詮釋聖經的最高準則。由此可見,凡使受默感的聖作者彼此矛盾、或牴觸教會道理的解釋,都當棄為愚昧而錯謬之說(《聖經袖珍》109)。

梵蒂岡第二屆公會議《啟示憲章》12宣告:「聖經既由聖神寫成,就該遵照同一的聖神去閱讀、去領悟。為正確地探討聖經原文的意義,尚須勤加注意全部聖經的內容及統一性,顧及整個教會活的傳承,並與『信德比照』(Analogia fidei)。釋經者的職務是遵守這些規則,最後當置於教會的定斷之下,因為教會擔任保管及解釋天主聖言的使命與天職」。

什麼是信德類比?就是整個宗教信仰諸真理之間的協調。這種解經上的信仰協調,能避免兩類擾亂——那種破壞各項真理彼此明朗一致與關聯的爭論:一是與聖經道理的爭論,一是與教會道理的爭論。

此準則的根據,源自一切真理彼此自然關聯——這些真理皆從同一真理的唯一泉源湧出,再化成教會的生活與不能錯誤的訓導權。所以解釋與申述聖經時,受默感的字句之間不應有任何矛盾,也不可違背教會道理。舉例說明如下:

福音書屢次提及耶穌的兄弟姊妹(瑪十二46-47;十三55等處)。許多基督教徒及唯理主義者依此聖經節句,主張除了耶穌外童貞瑪利亞還生有其他子女。這種解釋顯然與教會所承認「天主之母卒世童貞」的道理牴觸。但信德類比要我們把其他經文拿來比較研究:別處經文告訴我們,基督乃因超性能力降孕,而耶穌顯然是聖母的獨子。信德類比也提醒我們:福音書一如新約其他經書,皆出自教會;歷代教會一致相信聖母卒世童貞(Denz. 2)。再對照猶太人的歷史與習俗便可確知,所謂耶穌的兄弟姊妹,其實只是耶穌的親屬——猶太人稱親屬為兄弟,正如我們中國人一樣,所指乃堂兄弟或表姊妹。

瑪五32:「除了姘居外」一語,在解釋上引發極大疑難,看似與婚姻的不可解除性相違。然而參證新約其他地方(谷十2-12;路十六18;羅七2;格前七10-11、39),便知耶穌與保祿都宣佈了婚姻不可解除。再者,「姘居」一詞在希臘文主要有邪淫或姦淫之意;我們不能說這插句並非原文而是後人所加,也不能說耶穌在婚姻不可解除的道理上開了例外——若如此,瑪竇不僅違背全部新約,連自身也自相矛盾(瑪十九6、8)。十餘年前,公教解經學家彭喜萬(Bonsirven J)主張:此處希臘文句主要意指私娼或姘居關係;既屬姘居,便非真正的婚姻,而是非法的結合,理當拆散分離。所以這不是新約一貫道理的例外,而是命令拆散非法結合。

耶穌在瑪十二31-32提到出言干犯聖神的罪,希六4-6與十26-27則談背信的罪;這兩處經文看似都在肯定這兩種罪不能獲赦。但聖經與教會的道理,卻向悔改不犯罪、盼望獲得赦免者許下天主的仁慈。信德類比讓上述各節獲得協調:唯有怙惡不馴、拒受天上仁慈的罪人,他的罪才得不到赦免。

不過希伯來書這兩處經文似乎在告訴我們:由猶太教歸依基督的人,既已信仰基督,若再回頭猶太教而背離基督,便確實成了不可寬赦的人——他之所以不能回心轉意,不是天主不賞回頭的恩寵,而是他故意違背、拒絕領受。

本書討論解經學的結尾,要再留意兩點:

(1)至此所述一切法則,閱讀與陳述聖經時都應運用,使彼此相輔相成。理解愈深入,從聖經中得益愈多;同時並用這些不同法則往往大有助益,有時甚至必不可少——例如前述瑪五32論婚姻例外,便是藉信德類比,並參照其他類似經文,才得出該節的真正意義。

(2)要從解經學或其他聖經入門文章中得到真實果效,唯一的方法是:每人必須不斷閱讀並默想聖經。如此一來,聖經的寶藏必充滿他的心胸,使他自身成為基督的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