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教會方面的法則
聖教會自基督領受了宣講祂所啟示一切真理的職權,使眾人因認識真理而獲得救恩(弟前二4)。天主交付給人類最寶貴的真理泉源與神聖法則,便是聖經。所以天主沒有委託私人憑己意解釋聖經,而是立聖教會為領袖與導師:判定聖經的真正意義與解釋,乃聖教會之事(《聖經袖珍》141)。聖教會時時執行此職,頒下保全聖經真理最明智的規則,聖教會的子民必須遵守。
唯新主義者的錯誤恰恰反對這端道理,他們堅稱:教會即便藉著教義判決,也不能決定聖經的真正意義(《聖經袖珍》195)。
法則的宣佈——梵蒂岡第一屆大公會議正式頒佈了詮釋聖經的總則。此總則幾乎重述了脫利騰大公會議所宣佈的類似道理。譯文如下:「我們現在頒下舊日(脫利騰)的諭令,重申該諭令的本意,要在建立基督信德與倫理道理之事上,把慈母教會昔日所堅持、今日仍堅持的那個意義,視為聖經的真正意義;判斷聖經的真正意義與詮釋,乃教會的職權所在。因此,任何人不得作違背教會立場的詮釋,亦不得有違背教父一致意見的解釋」(Denz. 1788)。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更於一九六五年頒佈《天主的啟示教義憲章》,再次嚴正指明研讀聖經當循的路線:「本神聖大公會議謹隨脫利騰及梵蒂岡第一屆公會議的足跡,願陳述有關天主啟示及其傳授的正統道理的真義,為使世界因傾聽救世福音而信從,因信從而期望,因期望而愛慕」(1)。
從梵一這道諭令裡可看出兩條解經準則:(1)凡涉及信德與倫理之事項,應遵照聖教會的解釋;(2)應尊重歷代教父的共同意見。由此再可推得第三條準則:當留意信德類比(analogia fidei)——參閱《聖經袖珍》109-111、551(梵二《天主的啟示教義憲章》12)。
解釋上述法則之前,應先闡明梵蒂岡公會議通諭中那道限定範圍的關鍵句意義——這短短一句裡含著三條當守的條件,即「在涉及建立基督信德與倫理道理的事項上」。
所謂「事項」,是指聖經上一切確切的章句——其論題或專論宗教任何一端真理,即能重建基督道理者;或其論題本身與宗教道理有所關聯,或與宗教道理密不可分。
反之,若論題只談塵世事項、與宗教道理毫無關聯,這類經句本不在教會判斷的權限內。但這些經句仍歸教會訓導權管轄,因為它們既載於聖經、是受確認的,教會偶爾也會加以解釋,藉以引出有關聖經來源的定論。
公教的第一法則:教義判決書——聖教會關於聖經意義的解釋,散見於歷代教宗或大公會議的判決書中。這些教義判決書出自教會的非常訓導權。由此訓導權直接限定意義的經文並不多,約莫十二到二十條,今舉幾個重要的例子如下:
對觀福音書與保祿書信中有關建立聖體的經文,應依本意與明顯字義,解釋為「成為基督體血」的真理(脫利騰大公會議,Denz. 874)。路廿二19與格前十一25:「你們應行此禮,為紀念我」一語,應依聖教會歷代所認定、所教導的,解作建立神品聖事(脫利騰大公會議,Denz. 938、949)。瑪十六16與若廿一15應用以解釋宗徒伯多祿元首職權的預許與授予,因為「這是顯明的聖經道理,正如聖教會歷來所瞭解的」(梵蒂岡第一屆公會議,Denz. 1822-1823)。若廿22:「你們赦免誰的罪……」一句,指的是告解聖事,因為脫利騰大公會議認可並接納「主這些話最真實的意義」(脫利騰公會議,Denz. 894、913)。雅五14的「長老」一詞,依同一公會議的認定,指由主教祝聖的真正司鐸(Denz. 929、99)。
教義憲章徵引許多聖經經文以證明若干真理,而這些真理日後便被列入信條。這些經文雖未具決定性意義,卻有高度的權威,尤其當它們與所判定的真理關係積極而密切時,更是如此。
公教的第二法則:教會的一般訓導權——除遵從教義判決書中的聖經詮釋外,對歷代教宗的諭令、聖部的指令、聖經委員會就聖經問題所作的答問,都應加以敬重。這類教會官方的公佈雖然並非不能犯錯,仍具備充分權威,因為它們屬教會的普通訓導權,又有教宗批准;所以所有信友在良心上都有義務心悅誠服地服從這些宣告(《聖經袖珍》199、296)。
歷代一切謬論都假借聖經權威的幌子傳播開來;所以前述教義文獻只要擊破那些錯誤思想,便能讓人知道讀經與解經時該隨從哪些健全的道理。
例如:從一七九九年庇護六世頒佈的諭令裡,可知依撒意亞先知書七15節有關厄瑪奴耳的預言,確指由童貞女所生的默西亞——救世者(《聖經袖珍》74)。又從《可悲的結局》諭令裡,可知「天主之子」這名稱並非在所有福音經文裡都與「默西亞」一名同義(《聖經袖珍》221);亦知福音書中載有基督受死贖罪的道理(《聖經袖珍》229);又知所謂「『天國』在耶穌心目中只是與世界末日一同來臨」的看法,是錯誤的(《聖經袖珍》243)。
聖經委員會一九四八年的答問裡頒佈了若干有助於正確解經的須知,使我們對下列各端得以更深入合理地瞭解:創世紀前十一章的歷史性與民族特色(《聖經袖珍》577-581);許多聖詠中的預言及其默西亞意義(《聖經袖珍》339);新約若干論及基督再來的經文之真正意義(《聖經袖珍》410-414);聖詠十六10-11論基督復活的意義;以及瑪竇福音十六26(路九25)照字義所指的靈魂永生之意義(《聖經袖珍》513-514)。
公教的第三法則:教父的權威——歷代教父的註釋具有極高權威。他們若對聖經某處關於信德或倫理的文字見解一致,我們便應信從(《聖經袖珍》111)。理由是宗徒過世後,教父繼承宗徒的衣缽,培育初生的幼苗、奠固新興的根基,作信友的牧者、信眾的保母,教會因此茁壯成長。他們對信仰某一問題若意見一致,幾乎可說那便是宗徒所傳的信仰。魯飛諾寫道:教父對聖經的理解並非出於己見,而是源於先師們的著述與權威——這說明他們是在宗徒的傳承中領受了瞭解聖經的規則(《聖經袖珍》110-111)。
但要使教父對聖經的詮釋具有價值,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他們的共同意見應當確實一致。若各地教會重要教父的解釋一致、其他教父亦未提出反對,這種解釋也算確實一致。(2)教父們一致的解釋,應專就聖經中某一節涉及教義者而言;他們所提出的,不應是關於信德的私見,而應是鄭重的宣告。
教宗庇護十二世曾說,教父對於不少非聖經本身的文句也曾表達一致意見(《聖經袖珍》565)。今且舉幾處經文,看教父對其解釋是否確實一致:
若望福音廿22指告解聖事,依脫利騰公會議的指示,「這是一般教父所公認的」(Denz. 894)。其餘……
聖經委員會告訴我們:創世紀前三章帶有歷史意義,「這幾乎是教父們的共同見解」(《聖經袖珍》325)。
我們從聖經與教義課本得知,創三15:「我要把仇恨……」一語,「依一致的道統」乃默西亞經文;然而這並不意味教父對此節的聖母神學解釋已成共識。依撒意亞先知書論及「上主的僕人」一段,教父一致承認是論耶穌基督的使命與受苦。瑪拉基亞一11:「從日出到日落……」一語,聖教會自初興至今,歷代教父一致承認此預言指聖體大祭,即彌撒大祭(Denz. 939)。若望福音六48-50一段具有聖體意義,可以說是教會的共同傳承。所有教父一致主張斐二2-8指先存的基督,但對每一語詞的積極解釋,教父之間卻見解大異。
再者,當教父談論古人有關聖經文學類型的道理時,必須尊重教父之說。原因有二:其一,文學類型已置於聖作者奇恩之力的範圍下;其二,某端宗教真理有時正立基於書卷的文學性質之上(《聖經袖珍》326)。
更何況,閱讀教父及其名著時,我們能汲取那引導他們默想與陳述聖經的精神——原來他們無時無處不承認天主是聖經的作者,並把聖經奉為天主真理的泉源與寶藏;他們也自承此道理乃從神聖導師的學校裡學來,並非別處所得(《聖經袖珍》463)。
公教的第四法則:信德類比——聖經各章句的意義若尚未由教會訓導權判定,也未經教父確認,便應遵從信德類比(analogia fidei);而藉教會權威所領受的公教道理,應奉為詮釋聖經的最高準則。由此可見,凡使受默感的聖作者彼此矛盾、或牴觸教會道理的解釋,都當棄為愚昧而錯謬之說(《聖經袖珍》109)。
梵蒂岡第二屆公會議《啟示憲章》12宣告:「聖經既由聖神寫成,就該遵照同一的聖神去閱讀、去領悟。為正確地探討聖經原文的意義,尚須勤加注意全部聖經的內容及統一性,顧及整個教會活的傳承,並與『信德比照』(Analogia fidei)。釋經者的職務是遵守這些規則,最後當置於教會的定斷之下,因為教會擔任保管及解釋天主聖言的使命與天職」。
什麼是信德類比?就是整個宗教信仰諸真理之間的協調。這種解經上的信仰協調,能避免兩類擾亂——那種破壞各項真理彼此明朗一致與關聯的爭論:一是與聖經道理的爭論,一是與教會道理的爭論。
此準則的根據,源自一切真理彼此自然關聯——這些真理皆從同一真理的唯一泉源湧出,再化成教會的生活與不能錯誤的訓導權。所以解釋與申述聖經時,受默感的字句之間不應有任何矛盾,也不可違背教會道理。舉例說明如下:
福音書屢次提及耶穌的兄弟姊妹(瑪十二46-47;十三55等處)。許多基督教徒及唯理主義者依此聖經節句,主張除了耶穌外童貞瑪利亞還生有其他子女。這種解釋顯然與教會所承認「天主之母卒世童貞」的道理牴觸。但信德類比要我們把其他經文拿來比較研究:別處經文告訴我們,基督乃因超性能力降孕,而耶穌顯然是聖母的獨子。信德類比也提醒我們:福音書一如新約其他經書,皆出自教會;歷代教會一致相信聖母卒世童貞(Denz. 2)。再對照猶太人的歷史與習俗便可確知,所謂耶穌的兄弟姊妹,其實只是耶穌的親屬——猶太人稱親屬為兄弟,正如我們中國人一樣,所指乃堂兄弟或表姊妹。
瑪五32:「除了姘居外」一語,在解釋上引發極大疑難,看似與婚姻的不可解除性相違。然而參證新約其他地方(谷十2-12;路十六18;羅七2;格前七10-11、39),便知耶穌與保祿都宣佈了婚姻不可解除。再者,「姘居」一詞在希臘文主要有邪淫或姦淫之意;我們不能說這插句並非原文而是後人所加,也不能說耶穌在婚姻不可解除的道理上開了例外——若如此,瑪竇不僅違背全部新約,連自身也自相矛盾(瑪十九6、8)。十餘年前,公教解經學家彭喜萬(Bonsirven J)主張:此處希臘文句主要意指私娼或姘居關係;既屬姘居,便非真正的婚姻,而是非法的結合,理當拆散分離。所以這不是新約一貫道理的例外,而是命令拆散非法結合。
耶穌在瑪十二31-32提到出言干犯聖神的罪,希六4-6與十26-27則談背信的罪;這兩處經文看似都在肯定這兩種罪不能獲赦。但聖經與教會的道理,卻向悔改不犯罪、盼望獲得赦免者許下天主的仁慈。信德類比讓上述各節獲得協調:唯有怙惡不馴、拒受天上仁慈的罪人,他的罪才得不到赦免。
不過希伯來書這兩處經文似乎在告訴我們:由猶太教歸依基督的人,既已信仰基督,若再回頭猶太教而背離基督,便確實成了不可寬赦的人——他之所以不能回心轉意,不是天主不賞回頭的恩寵,而是他故意違背、拒絕領受。
本書討論解經學的結尾,要再留意兩點:
(1)至此所述一切法則,閱讀與陳述聖經時都應運用,使彼此相輔相成。理解愈深入,從聖經中得益愈多;同時並用這些不同法則往往大有助益,有時甚至必不可少——例如前述瑪五32論婚姻例外,便是藉信德類比,並參照其他類似經文,才得出該節的真正意義。
(2)要從解經學或其他聖經入門文章中得到真實果效,唯一的方法是:每人必須不斷閱讀並默想聖經。如此一來,聖經的寶藏必充滿他的心胸,使他自身成為基督的圖書館。
圣教会由基督接受了宣讲由他启示的一切真理的职权,使所有的人借着认识真理而获得救恩(弟前二4)。而由天主交于人的真理的最宝贵的泉源和神圣法则,就是圣经。所以天主没有委托私人以自己的意见来解释圣经,而是立了圣教会作领袖和导师。为此断定圣经的真正意义和解释,是圣教会的事(圣经袖珍141)。圣教会时时刻刻在执行这项职务,颁布了保存圣经的真理最明智的规则,圣教会的子民必须予以遵守。
唯新主义者的错误竟然反对上述的这端道理,他们坚持教会就是借着教义的判决,也不能决定圣经的真正意义(圣经袖珍195)。
法则的宣布―梵蒂冈第一届大公会议正式宣布了一有关诠译圣经的总则。这个总则几乎解说了脱利腾大公会议真确所宣布的类似道理。其译文如下:“我们现在宣布以往(脱利腾)的谕令,重申该谕令的心情,是要在信德和伦理建立基督道理的事上,应该将慈母教会过去坚持,现在仍然坚持着的那个意义,视作圣经的真正意义,而判断圣经的真正意义和诠译,乃是教会的职权所在;故此,不准许任何人诠译圣经相反教会的意思,亦不得有相反教父一致意见的解释”(Denz. 1788)。
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更于一九六五年,颁布了“天主的启示教义宪章”,再次严正指明研读圣经应遵循的路线:“神圣的公会议,谨随脱利腾及梵蒂冈第一届公会议的足迹,愿陈述有关天主所启示及其传授正统道理的真义、为使世界因倾听救世福音而信从,因信从而期望,因期望而爱慕”(1)。
从梵一的这一道谕令中,我们可以看出两条解经的准则:(1) 有关信德和伦理的事项,应遵照圣教会的解释;(2)应尊重历代教父的共同意见。从以上两条准则,又可推得第三条准则:就是应当注意信德的类比(analogiafidei)―参阅圣经袖珍109-111.551(梵二天主的启示教义宪章12)。
在我们解释上述法则之前,应先阐明梵蒂冈公会议通谕在限止表面的字句中所有的意义,在这字句中间有三条应遵循的法则,就是“在信德和伦理有关建立基督道理的事项上”。
所谓“事项”,是指圣经上的一切确实节句,其论题专论宗教任何真理,即能重建基督道理的事项:或者其论题本身与宗教道理有所关联,或与宗教道理极为连结。
相反的,其论题只论尘俗事项,而与宗教道理毫无关系的经句,本来是在教会判断权限之外的。但是这些经句仍应属于教会训导权之下,因为这些经句在圣经里是被确认了的,并且对这些经句偶而也会加以解释,从而引出有关圣经来源的定论。
公教的第一法则:教义判决书―圣教会有关圣经意义的解释,散见于历代宗教或大公会议判决书中。这类的教义判决书来自教会的非常训导权。由教会此种训导权直接限定意义的经文并不多,大约有十二至二十条左右,现在仅将其中几个大者举例如下:
对观福音朽中和保禄书信中有关建立圣体的经文,应从本意和明显字意,解释为变成基督体血的真理(脱利腾会议Denz.874)。路廿二19和格前十一25:“你们应行此礼,为记念我”的经文,应从圣教会历代所认定所教导的,作为建立神品圣事的解释(脱利腾会议―Denz.938.949)。〔马十六16和若廿一15的经文,应当用来解释宗徒伯多禄的元首职权的预许和授予,因为“这是显明的圣经道理,一如圣教会所常了解者”(梵蒂冈第一届公会议-Denz.1822-1823)。若廿22:“你们赦免谁的罪……”的经文,是指告解圣事而言。因为脱利腾大公会议核准和接纳了“主的这些话最真实的意义”(脱利腾公会议-Denz. 894.913)。雅五14的“长老”一词。按同一公会议的认定,是指由主教所祝圣的真正司铎(Denz.929.99)。
教义宪章中征引许多圣经经文,来证明某些真理,而这些真理以后被列入信条。但是这许多经文并没有决定性的意义,不过却具有高度的权威,尤其如果它们所决定的真理有积极的和密切的关系。
公教的第二法则:教会的一般训导权―除了教义判决书中的圣经诠译应该遵从外,对历代教宗的谕令、圣部的指令和圣经委员会有关圣经间题的答间,都应该加以敬重。虽然这类的教会官方的公布并非不能辫错,但仍具有充分的权威,因为这些宣布乃属于教会的普通训导权,更有教宗的批准,因此所有信友在良心上都有情愿地服从这些声明的责任(圣经袖珍199,296)。
所有的谬论历代都是借圣经权威的幌子传播开来,因此在上述的教义文件里,只要击破错误了的思想,人便知道,在读经和解经时应随从那些健全道理了。
例如:从一七九九年庇护六世所颁布的谕令中,我们得知依撒意亚先知书七15节,有关厄玛奴耳的预言,确是指的因童贞女所生的默西亚―救世者(圣经袖珍74)。―从“可悲的结局”的谕令中,我们得知“天主之子”这个名称,不是在所有的福音经文里,都与“默西亚”一名有相等的意义(圣经袖珍221);我们也得知在福音书里包括着有关基督受死赎罪的道理(圣经袖珍229);我们又得知“天国”在耶稣的心目中,只认为是与世界末日一起来临的想法,是错误的想法(圣经袖珍243)。
圣经委员会一九四八年的答问中,公布了一些有助于正确解经的须知,教我们对创世纪前十一章有关历史性和民族特性的种种〔圣经袖珍577-581),有关许多圣味的预言及默西亚意义(圣经袖珍339),有关新约某些经文论及基督再来临的真正意义(圣经袖珍410-414),有关圣咏十六10-11论基督复活的意义,以及玛窦福音十六26(路九25)照字义是指灵魂永生的意义,都得到一个更深切合理的了解(圣经袖珍513-514)。
公教的第三法则:教父们的权威―历代教父们的注释,具有极高的权威。他们若对圣经某处有关信德或伦理的文字,有着一致的见解,我们必须信从(圣经袖珍111)。―理由是宗徒们逝世之后,教父们继承了他们的衣钵,培养新生的幼苗,兴建甫立的根基,作信友们的牧者,做信众的保母,而教会因此发育长成。他们若对信仰的某一问题,有了一致的看法,简直可以说,那就是宗徒们传授的信仰。鲁飞诺写说:教父们随从圣经的理解,不是出于他们的偏见,而是由干先师们的著述和权威。这说明他们在宗徒延续上接受了了解圣经的规则(圣经袖珍110-111)。
但为使教父们所陈述的圣经诠译有其价值,应具备两个条件:(1)他们的共同意见应当是确实一致的。但各地教会重要教父的一致解释,而其他教父并不表示反对者,则该种解释亦算为确实一致了。(2) 教父们一致的解释。应是专对圣经中某一句有关教义者而言,并且教父们所提出的,不是有关信德的私见,而是一种郑重声明。
教宗庇护十二世曾说教父们对于不少并非圣经文句,而表一致的意见(圣经袖珍565)。现在我们试举几处经文,教父们对它们的解释确实是一致的:
若望福音廿22系指告解圣事,据脱利腾公会议指示,“这是一般教父所公认的”(Denz. 894)。其他......
圣经委员会告诉我们:创世纪前三章具有历史意义的,“这几乎是教父们的共同见解”(圣经袖珍325)。
我们从圣经和教义的课本中知道,创三15 : “我要把仇恨……”的经文,“根据一致的道统”是默西亚经文,但这并不表示有关此节的圣母神学的解释是教父们共同的见解。在依撒意亚先知书论及“上主的仆人”的一段文字中,教父们的解释,一致地承认是有关耶稣基督的使命和受苦。玛拉基亚一11:“从日出到日落......”的经文,圣教会自初兴迄今,历代教父们一致承认这预言是指圣体大祭,即弥撒大祭(Denz. 939)。若望福音六48-50一段,具有圣体意义,有关此点,可以说是教会的共同传授。所有的教父一致把斐二2-8的经文是指先存的基督而言,但是对于每个语词的积极解释,教父们之间却有极不同的见解。
再者,当教父们讲述古人有关圣经文学类型的道理时,必须尊重教父们的道理,因为文学类型已被圣作者毁干奇恩威力之下,又因为有时某端宗教真理立基于书卷的文学性质之上t圣经袖珍326)。
甚且由教父们及他们名著的阅读中,我们能吸取了那引导他们默想和陈述圣经的精神:原来他们时时处处都承认天主是圣经的作者,并将圣经奉为夭主真理的泉源和宝藏。且承认这个道理是自己从神圣导师的学校里学来的,而不是从他处学的(圣经袖珍463)。
公教的第四法则:信德类比―在圣经各章句内,其意义尚未被教会训导权所确定,也未被教父所确认时,应遵从信德类比(analogiafidei),并且由教会的权威而接纳的公教道理,应奉为〔诠译圣经的〕最高准则。由此可见,凡使受默感的圣作者彼此矛盾,或有违教会道理的解释,都应弃之为愚昧和错谬的解释(圣经袖珍109)。
梵蒂冈第二届公会议的启示宪章12声明:“圣经既由圣神写成,就该遵照同一的圣神去阅读去领悟。为正确地探讨圣经原文的意义,尚须勤加注意全部圣经的内容及统一性,顾及整个教会活的传授,并与P信德比照』(Analogiafidei)。释经者的职务是遵守这些规则,最后当置于教会的定断之下,因为教会担任保管及解择天主言语的使命与天职”。
什么是信德的类比?就是我们整个宗教信仰的真理之协调。这种有关解经的信仰之协调,有助于避免两种混乱各项真理完全明朗的一致和关联的争论二就是与圣经中道理的争论和与教会道理的争论。
这项准则的论证是由一切真理的自然关联演绎出来的,实际上这些真理都是从整个真理的唯一泉源涌出来,而又化成教会生活和不能错误的训导权。因此。我们解释和申明圣经时,不应该让任何矛盾出现在受默感的字句里,也不该有与教会道理相反的地方。举例说明如下:
在福音中屡次提及耶稣的兄弟姊妹(玛十二46-47;十三55等处)。许多基督教徒和唯理主义的先生们,根据这些圣经节句,以证明童贞玛利亚除了耶稣之外,尚有其他子女。这种解释,显然与教会承认天主之母卒世童贞的道理相抵触。但是信德的类比告诉我们,应当将其他地方拿来比较研究。我们从其他地方的经文中知道,基督是因超性能力而降孕,而耶稣也显然是圣母的独子。信德类比也告诉我们,试想福音书一如新约的其他经书,生于教会。历代教会也一致相信圣母的卒世童贞(Denz. 2)。再证之犹太的历史和习俗,我们确实知道,所谓耶稣的兄弟姊妹,只是耶稣的亲属,而亲属,犹太人通称之为兄弟,就如我们中国人一样,指的是堂兄弟或表姊妹而已。
玛五32 : :“除了姘居外”这句话,在解释上引起了大的疑难,看来有与婚姻的不可解除性相抵触。可是我们若再参证新约的其他地方(谷十2-12;路十六18;罗七2;格前七10-11,39),便知道耶稣和保禄都宣布了婚姻的不可解除性。同时按“姘居”一词,希腊文主要有邪淫或奸淫之意,我们不能说这插句不属原文而为后人所加,亦不能说它是耶稣在婚姻不可解除的事上,作了一个例外,若如此,玛窦不但相反全部新约,而也自相矛盾(玛十九6,8)。十余年前,公教解经学家彭喜万(Bonsirven J)主张,此处的希腊文句,主要的有私娼或姘居之意,既然是姘居,便不是真正的婚姻,而是非法的结合,理应拆散分离;故此不是新约一贯道理的例外,而是应该分离的命令。
耶稣在玛十二31-32谈到出言干犯圣神的罪:而希六4-6和十26-27言及背信的罪;这两处的经文似乎都在肯定两种罪不能获得赦免。相反的,圣经和教会的道理,对悔改不犯罪和希望获得罪赦的人应许下天主的仁慈。信德类比使上述的节句获致协调,就是那估恶不驯,拒受天上仁慈的罪人,他的罪恶是得不到赦免的。
不过希伯来书的两处经文,看来是告诉我们,一个由犹太教归化基督的人,既已信仰了基督,如果再回到犹太教而背离基督,的确成了一个不可宽赦的人,他之所以不能回心转意,不是天主不赏他回头的恩宠,而是他故意违背,拒绝接受。
在讨论解经学的结论里,应注意两点:
(1)我们至此所讲的一切法则,在阅读和陈述圣经时,应加以运用,使之能产生相辅相成的功效。因为理解越深人,由圣经中获取的利益也越多,同时运用这许多不同的法则,常是有益的,而且有时还是必要的。如上述有关玛五32婚姻的例外,由信德类比,由经文和其他类似的段落,得知经文的真正意义。
(2)为由解经学或其他有关圣经人门的文章,得到实际的效果,唯一的方法,就是每人必须不断地阅读和默想圣经,如果这样,圣经的财富必能充实他的心胸,而成为基督的图书馆。